常見問答集

防制少年被吸收加入幫派

  • 日期:112-05-22
  • 資料來源:少年警察隊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何為「幫派」

       所謂幫派是個廣泛之定義,它有幫規、地盤、自己的犯罪組織、犯罪活動…等。但依據法律則定義較嚴格,所謂幫派,係指三人以上,有組織、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及脅迫性之組織則稱為幫派。

幫派吸收學子入幫之方式

1、「利用青少年性喜結交、壯大聲勢,並尋求保護及偏差性崇拜英雄心理」:
幫派吸收青少年,主要係利用在校生或輟學生血氣方剛、好勇鬥狠、性喜結交,以壯大聲勢並尋求保護之心理,先吸收渠等入幫,再唆使渠等吸收校內同儕,逐步擴大勢力。另青少年受電影情節誤導,對幫派分子產生偏差性英雄崇拜心理,亦是幫派吸收青少年加入因素之一。
2、「以金錢誘惑青少年」:
大部分青少年加入幫派之因素,係受幫派領袖擁有之財富打動,嚮往出入有高級轎車代步、手戴勞力士金錶及貼身小弟前呼後擁之氣派。加以青少年加入幫派後,介紹至幫派圍勢之酒店、氣家、舞廳、賭場等特種場所或泡沫紅茶店等擔任泊車、侍應等工作,或協助販賣盜版光碟,或招攬參加八家將等迎神賽會,讓青少年每月有固定收入,以提供金錢,誘惑青少年。
3、「提供毒品控制青少年」:
幫派分子利用青少年好奇嚐鮮之心理,由幫派中青少年在校園內暗地宣傳後,先期免費提供安非他、FM2、快樂丸等毒品,俟學生上癮後,無法脫離幫派,而受幫派控制。
4、「以暴力恐嚇脅迫限制脫離或出賣幫派」:
幫派為長期控制入幫青少年,要求青少年於入幫時,立誓不得脫離幫派或出賣組織成員,如有違反將遭受嚴厲之懲罰,如青少年欲脫離幫派,則施加暴力恐嚇,致欲脫離者,因懼其淫威續供其驅使。

防制對策
1、學校方面:
處理校園幫派方式,宜單純化並以二分法將滲入校園之「成人幫派」與「校園內自發性幫派」加以區隔,一方面借重警方全力掃蕩檢肅校外不法幫派組合,期將幫派阻隔在校園之外,另一方面針對校園內自發性之聚合,運用其可聚可散及不易發展組織之特性,透過老師及家長之配合,予以妥善之教育輔導作為,使之解散,「原生性」之校園幫派,亦端賴學校、家長或結合之社區共同努力,並配合少年警察隊之校園訪問及進行相關輔導工作或親職教育,盡力將組織成員有計畫、有步驟之輔導其回頭,並進而瓦解。
校園幫派事件,涉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少年事件處理法」,學校應成立校園危機小組,並主動聯繫地方警政機關協助,共同處理。

2、警察機關方面:
在校區附近廣設巡邏箱,加強巡邏、查察,澈底掃除學校附近之不良青少年及幫派分子,並嚴格取締校園附近違規營業之不正當遊樂場所及電動玩具店。
經常與各校警衛、訓導或值日人員確實取得聯繫,對於學校請求協助校區附近安全維護時,積極配合,加強校園內外巡察工作。

針對學生上、下學所經路線,適時規劃巡邏、臨檢勤務,防止不良事故發生。 對未設駐衛警之學校園區,特別注意加強早晨、中午、黃昏、深夜之巡邏勤務。
對侵入校園騷擾學生之不良青少年,迅速派員除依法查處,並責其家長嚴加管教。
要求警勤區警員應按各級學校所送寄居校外學生名冊,分別實施不定期訪問,注意維護安全。
配合學校需求,定時或不定時進入校園,協助安全維護查察工作,以保護師生安全。
協助學校強化家長、教師、社區義工及學生安全教育,定期派員至校講解有關法律及人身安全常識,充實彼等危機處理暨應變能力。
加強各級學校校慶、畢業典禮或其他校際活動期間之安全維護工作。
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每半年邀集轄內各級學校訓導主任、﹝總教官﹞主任教官﹝、軍訓督導、輔導室主任等舉行談會一次,出席單位依職權提出規劃、執行情形之報告及必須協調、建議事項,以共同檢討策進。
加強蒐證偵處不良幫派組合分子,假藉以傳統廟會活動名義吸收學生加入,從事不法犯行,並依「不良幫派組合調查處理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蒐證、提報。
針對目前所掌握有與幫派分子來往,或可能已被吸收幫派分子之學生積極蒐證,將吸收學生入幫之首惡提報治平對象檢肅。
利用平時各項勤務機會,深入布線查察轄內是否有黑道幫派以暴力脅迫、金錢、利誘、毒品控制或其他方式吸收學生入會,介入校園發展組織等不法情事,並應建立名冊建檔列管。
配合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與各校輔導人員組成聯合巡查小組,查察青少年學生易聚集、滋事及不當出入之娛樂、休閒場所,如發現有偏差行為發生,即適時予以勸導、處理。
為有效預防少年不良及曝險等偏差行為,除利用巡邏查察等各種勤務經常注意勸導、檢查、盤詰、制止外,於週末、假日及寒、暑假期間並協調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集學校、社會團體派員組成聯合巡邏查察隊,加強實施上開工作。
於各種勤務中發現有教育部通報協尋之中途輟學學生,依「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規定,立即通知原就讀學校之主管行政機關,會同學校輔導復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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