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報名及公布事項

花蓮縣少年輔導委員會之偏差少年輔導

  • 日期:112-05-22
  • 資料來源:資訊科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依據《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少年有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八目、第十五目後段行為者,得由少年輔導委員會辦理......」


*其中《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八目、第十五目後段行為如下:(須為無學籍)

1.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

2.參加不良組織。

3.加暴行於人或互相鬥毆未至傷害。

4.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5.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

6.深夜遊蕩,形跡可疑,經詢無正當理由。

7.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騷擾他人。

8.無正常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

9.損及他人權益或公共秩序之行為。

*轉介少年至本會前,請先致電03-8239853與社工員討論,後將轉介表傳真至03-8239857或EMAIL至agape.tsai@gmail.com。


發布單位:資訊科

聯絡人:管理員

聯絡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