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校長身為教育人員,校園霸凌應依法通報,未依規定通報而無正當理由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0條規定處以罰鍰,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如屬違反法令,而情節重大者,得記1大過,教師亦有相關類似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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