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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行駛道路中遇有救護車之警號時,應如何避讓行駛?未避讓之處罰規定為何?

  • 日期:112-05-22
  • 資料來源:玉里分局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6款規定:「汽車超車及讓車時,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隨急駛,亦不得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同條第2項規定,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應依下列規定避讓行駛:

(一)在單車道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二)在同向二車道以上路段,與救護車同車道之前車,應即向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予以禮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救護車得利用相鄰二車道間之車道線行駛,而在車道線左右兩側車道之車輛,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兩側車道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1款之規定:「汽車駕駛人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二、故民眾駕駛汽車行駛道路中遇有救護車之警號時,應依上述規定避讓行駛,若有違反上述規定者,自當依法予以舉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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