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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執行家戶訪查時,民眾得否拒絕?

  • 日期:112-05-22
  • 資料來源:鳳林分局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一、家戶訪查工作,是參照國外社區警政作為,透過主動拜訪民眾,警民一起達成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三項法定任務。員警執行家戶訪查工作,除規定不得配槍,另對於民眾隱私權的保障,納入明文規定。

二、因此為落實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工作,結合社區治安需求,建立警民夥伴關係,推行社區警政工作,強化警勤區經營效能,各級警察機關無不十分重視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工作。
三、在現今詐騙案件橫行、個人資料外洩嚴重的情形下,現代人普遍重視個人隱私,民眾得否拒絕員警執行家戶訪查?
    1、依據警察勤務條例,警察勤務方式之一為勤區查察:於警勤區內,由警勤區員警執行之,以家戶 訪查方式,擔任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其家戶訪查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2、依據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辦法,警察執行家戶訪查,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訪查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訪查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所得資料,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
    3、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時,應經訪查之住居人、事業負責人或可為事業代表之人「同意並引導」,始得進入其適當處所辦理。如未獲當事人同意進入或查訪未遇,應實施間接訪查或約定查察。
四、綜上由此可知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工作,並無強制性,無法強制民眾一定要接受查察,民眾依法享有拒絕的權利。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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