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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交通違規遭員警攔下告發,違規人在舉發單上冒用他人姓名簽名,有無觸犯法律規定或需負何刑責?

  • 日期:112-05-22
  • 資料來源:鳳林分局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一、行為人在員警所開立的交通違規通知單移送聯「收受通知聯單」簽章欄位內偽簽他人姓名,不待依習慣或特約,單純形式上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由他人名義出具領收通知聯之證明,此與在印好內容的收據上偽簽他人姓名之情形,無分軒輊,當然屬於刑法第210條所稱之私文書,所以行為人偽簽他人姓名的行為應構成刑法第210條的偽造私文書罪。

二、又行為人於紅單上偽簽他人姓名並交回員警之行為,並不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即認刑法上的行使偽造私文書,必須提出偽造的文書,本於該文書的內容有所主張,方得成立,行為人雖在「舉發單」上偽簽他人姓名,惟該「舉發違規通知單」即由員警收回,行為人並未提出該「舉發單」就其內容有所主張,不能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三、警察係公務員,基於公務上所製作之文書(舉發單)均為公文書,而該公文書「當事人簽名欄」係屬私文書,所以於舉發單偽簽他人姓名為刑法第210條所規定偽造私文書罪。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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