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集

為何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無論行人是否違規均需禮讓?

  • 日期:112-05-22
  • 資料來源:鳳林分局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第2、3項規定:「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爰此,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或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均應暫停禮讓行人通行;惟行人違規部分,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告發,裁罰新臺幣300元;如因而肇事,行人仍應負肇事責任。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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