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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罰款可以分期嗎?

  • 日期:112-05-22
  • 資料來源:鳳林分局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一、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一次完納罰鍰,得敘明理由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0條至64條之申請條件及限制向處罰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1、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本條例罰鍰。
    2、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 
二、分期繳納期間,每期以一個月計算,總分期繳納期限參酌車輛定期檢驗日期、行車執照有效期間、駕駛執照審驗期限及有效期限,不得逾18期,除最後一期外,每期繳納罰鍰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500元。核准後應即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
三、受處罰人於分期繳納罰鍰期間因故無法按期繳納者,得於當期屆滿前,向處罰機關申請延期繳納剩餘期數之罰鍰;申請延期繳納以一次為限,延期繳納期間並不得逾一個月。
四、經核准辦理分期之受處罰人,如有一期違約未按時繳 納,視同全部到期,尚未繳納之罰鍰,移送強制執行。
五、分期繳納期間,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應於向公路監理機 關辦理汽車檢驗、各項登記或換發牌照、執照前,繳清其所有違反本條例尚未結案之罰鍰。但於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公路監理機關得先註記其申請車輛檢驗或駕駛執照考驗登記。
六、違反本條例第35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罰鍰者,應於繳清全部罰鍰後,始得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其經移置保管之車輛。分期繳納期間,移置保管機關仍得依規定收取保管費用,惟此項保管費用不得分期繳納。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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