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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政單位處理婦幼案件須請求警察機關職務協助時,其申請流程為何?

  • 日期:112-05-22
  • 資料來源:鳳林分局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一、所謂社政單位係包含縣市政府社會(局)處及其委託之民間機構。

二、如為緊急案件,社政單位直接通知110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由110派遣線上警力前往處理,勤務指揮中心並同步將社政單位請求處理事項交婦幼警察隊處理,婦幼警察隊必要時應提供線上處理員警必要之諮詢,並負責本案後續與社政單位之協調聯繫、轉介等事宜。
三、緊急案件範圍:
    1、婦幼正遭受緊急疏忽、虐待,甚已危及生命,需警察機關提供緊急協助者。
    2、婦幼需緊急與加害者隔離,已遭遇或可能遭遇抗拒,需警察機關疏忽、虐待,甚已危及生命,需警察機關提供緊急協助者。
3、其他婦幼正遭受或即將遭受對生命、身體、自由之迫害,需警察機關提供緊急協助之情況。
四、非緊急案件申請流程:
    1、婦幼案件社政單位向警察機關提出職務職務協助之申請,應於3日前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經該社政單位主管核可(章)後,向婦幼警察隊提出申請:
    (1)申請協助之具體事由。
    (2)協助之起迄時間、地點、方式及人數。
    2、婦幼警察隊應於接受申請書後2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如無法提供協助,應載明理由回復。社政單位對於回復無法協助理由有異議時,由兩單位之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
五、協助處理之案件,如發現已屬觸法案件,例如遭受重傷害、父母攜子自殺,應同時依刑事訴訟法權限,發動偵查調查犯罪事實,並務必通知社工員到場陪同被害人。
六、警察機關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個人生命、身體、自由等情狀,得行使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之即時強制手段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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