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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訂定之「志願自費鑑定血緣關係收費標準」每人收費7,000元,是否可比照法務部調查局收費6,000元,其理由為何?

  • 日期:112-05-22
  • 資料來源:鳳林分局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一、警政署現行有關志願自費採樣之鑑定收費基準係按內政部98年12月21日台內警字第0980890526號函發布之「志願自費鑑定血緣關係收費標準」,每人收費7,000元。「志願自費鑑定血緣關係收費標準」收費數額7仟元較法務部調查局之6,000元為多。

二、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原係依據89年發布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理去氧核醣核酸志願自費採樣申請程序及收費基準」,每人收費8,000元,去(98)年著手檢討並訂定「志願自費鑑定血緣關係收費標準」,經成本分析後並酌參法務部調查局及民間各醫療機構收費數額,每人收費自8,000元調降至7,000元,並於98年12月21日發布,惟法務部調查局亦有類似鑑定收費,並僅收取6,000仟元,因刑事警察局及調查局為不同單位,雖其所使用之儀器、試劑、方法有所雷同,但因鑑定程序及間接成本不同,成本分析自然有所不同。由於檢體對象可重複採樣,民間醫院及私人檢驗所均可做,建議應讓民間有經營之機會。故目前所定之收費數額尚屬合理。
三、依規費法規定,每3年定期檢討「志願自費鑑定血緣關係收費標準」,屆時再視情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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