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集

車禍肇事者有何刑事責任?

  • 日期:112-05-22
  • 資料來源:鳳林分局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一、肇事者成立犯罪之要件:車禍肇事者是否成立犯罪,與一般之犯罪相同,除其行為須符合刑法分則(或特別刑法)各條文之構成要件及無阻卻違法事由存在(諸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難 …等)外,尚須肇事者具備責任意思(指故意或過失而言)及責任能力(刑法規定,行為人須滿14歲始有刑事責任能力)時,始成立犯罪。

二、肇事者可能成立之犯罪類型:
    1、殺人罪:肇事者倘係出於故意而撞擊被害人致死時,此時其行為即與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之要件相符。又肇事者於肇事後,如因畏懼賠償巨額醫療費用而故意另行將被害人輾壓致死時,亦與殺人罪之構成要件相符。肇事者於上揭情形下,若無阻卻違法事由,且滿14歲時,則應成立殺人罪。
    2、過失致死罪:肇事者因過失撞擊被害人致死時,應成立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罪。又倘肇事者為從事業務之人,則應負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罪責。
    3、過失傷害罪:肇事者因過失致被害人受傷時,視傷害之程度,分別成立過失傷害罪及過失重傷害罪(刑法第284條第1項);肇事者如為從事業務之人,則應負業務過失傷害或重傷害之罪責(刑法第284條第2項) 。
    4、肇事逃逸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85之4條)
    5、遺棄致死罪:肇事者撞擊被害人致被害人受傷後逃逸,如被害人因延誤就醫而死亡時,肇事者可能成立刑法第294條第2項之遺棄致死罪。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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