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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是否可持「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知識聯網查捕逃犯作業查詢報表」,無令狀逮捕通緝犯?

  • 日期:112-05-22
  • 資料來源:鳳林分局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一、通緝案件一經權責司法機關發布以後,通緝資料將登載於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知識聯網查捕逃犯系統,各警察機關得知後即可進行追緝。

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之規定,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司法警察官不需任何令狀,即可對通緝被告拘提或逕行逮捕之。
三、按通緝犯之查捕,內政部警政署函頒「警察機關查捕逃犯作業規定」已有相關規範,其第22點明定「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分局對於查獲之逃犯,如尚未接獲電腦撤銷通緝通報,但經查明其確曾歸案,或經提出原通緝(查尋)機關所發歸案證明書,或持有繳納罰金收據,核與原通緝(查尋)機關文號案情相同者,或雖未能提出有關證明或收據,但經電話查詢原通緝(查尋)或其查獲機關證實無訛者,應於作成紀錄後立即釋放;對列緝已歸案之逃犯,如未接獲撤銷通緝(查尋)者,應主動函洽原通緝(查尋)機關辦理撤銷,以重人權。」另內政部警政署新編印之「警察機關分駐(派出)所常用勤務執行程序彙編」亦訂有「逮捕通緝犯作業程序」,其處理流程首重通緝犯身分之查證。又依前揭「警察機關查捕逃犯作業規定」第23點規定:「各級警察人員查悉具有民意代表身分之逃犯時,其處理單位為:中央級民意代表為內政部警政署;直轄市級民意代表為直轄市政府警察局;縣(市)級民意代表為縣(市)警察局,鄉(鎮、市、區)級民意代表為警察分局。」
四、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0條規定,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者,得用強制力拘提或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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