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集

民眾拾得遺失物該如何處置?

  • 日期:112-05-22
  • 資料來源:鳳林分局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一、依據民法第803條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前項受報告者,應從速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

二、因此,民眾拾得遺失物,若能聯繫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則應儘速聯繫;若不能,則應帶著遺失物向警察、自治機關報告並將其物一併交存,或是向拾得處之機關、學校、團體、其他公共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報告,並將其物一併交存。
三、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逕自占有遺失物,則可能觸犯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請民眾多加留心。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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