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一、依據「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第6條:警察機關受理失蹤人口報案,失蹤人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緊急查尋:
(一)罹患重病者(以中央健康保險局核發重大傷病卡所列重大疾病為限)。
(二)有自殺傾向者。
(三)有被誘拐脅迫之虞者。
(四)有其他重大急迫情事,須緊急查尋之案件。
二、同要點第7條,警察機關受理失蹤人口緊急查尋案件,應注意如下:
(一)受理人員接受報案後,應詳細調查失蹤人之身分背景、交往對象及可能去向,積極展開查尋作為。必要時得依相關規定報請調閱失蹤人及特定對象之通聯紀錄或健保就醫等資料,以利查尋。
(二)視個案情形,應立即報請勤務指揮中心通報(或由勤務指揮中心逕行通報)轄內或他轄有關單位、線上警力查尋或洽請大眾媒體報導協尋。
(三)其他必要之適當查尋處置作為。
1、遇情況急迫時可陳報分局勤指中心申請警察局勤指中心向電話公司查詢通話位置,以縮小尋找區域及研判行經動線。
2、協尋對象可能與網友外出,可請家屬提供協尋對象帳號,即時查詢網友IP位置、申請人姓名、年籍等相關資料,及時鎖定對象。
(四)綜上,警察人員應具有高度警覺性、敏感度及熱忱服務精神,主動連繫通報各機關,發揮「人溺己溺」之精神,儘可能滿足報案人之需求,防範憾事發生,提昇警察優良形象。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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