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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在劃設有禁止臨時停車線之路段,車輛 停放在禁制標線外,是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疑義?

  • 日期:112-05-22
  • 資料來源:鳳林分局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一、查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8條暨169條規定:「禁止(臨時)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及頂面為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30公分為度。」故前述原則繪設之禁止(臨時)停車線,其禁停路段並無左、右、內、外之分。

二、依前項規定繪設之禁止(臨時)停車線,其禁停路段並無左、右、內、外之分,惟對於禁止(臨時)停車標線以外之路幅,應先行察明其是否為道路範圍,如查屬騎樓或人行道,應依其相關規定舉發;如該地為道路範圍以外之私有土地,在其上停車者則不屬違規停車之處罰範圍。
三、另對於標線繪設本需視道路實際狀況整體直線標繪,不因路側寬度或障礙物影響其禁止停車之效率,故若因障礙物(如燈桿)而致禁止(臨時)停車標線以外之路幅,不應視為違反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繪設規定,故在其標線外停車者仍應認定為違規停車。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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