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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業者是否得提供超商「icash」預付儲值卡為兌換獎品?

  • 日期:112-05-22
  • 資料來源:鳳林分局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一、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兌換,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一、提供現金、有價證券或其他通貨為獎品」……。

二、依經濟部95年10月19日經商字第09502428980號公告並自96年4月1日起實施之「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其適用之行業別包含:零售業(…、便利商店、…等)。
三、又依上開規定,「禮券」之定義為:「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證券所載之商品或服務,但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券。據此,超商發行之「icash」預付儲值卡,即屬上開「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稱之「商品(服務)禮券」。
四、商品(服務)禮券性質上多屬無利息見票即付之無記名證券,此類性質之證券,其具流通性且大量發行,強調性質上為「金錢之代用」。爰禮券既屬「金錢之代用」,若以icash預付儲值卡作為兌換獎品,尚難符合旨揭條例第1條維護善良風俗及第14條之立法意旨,準此,電子遊戲場業者不得提供「icash」預付儲值卡作為兌換獎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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