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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私自外接第四臺電視觀看,如業者報案,應如何處理?

  • 日期:112-05-22
  • 資料來源:鳳林分局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一、刑法第323條規定: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竊盜罪章以動產論,惟依目前實務見解認為,所謂「電能」「熱能」或其他能量,指的應屬使用後會「消耗、耗損」的物質,而有線電視訊號,非屬此種一經使用即消耗之物質,謹先陳明。

二、按民國89年11月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研究意見:「刑法第323條規定: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竊盜罪章以動產論,則此所謂「其他能量」自應以性質上等同電能、熱能之「能量」為限,否則即與罪刑法定主義之類推適用禁止原則有違,準此以言,具消長性質之「能量」,始為刑法竊盜罪章所欲保護之客體。而有線電視臺所傳輸之「影音視訊」,乃係利用設置纜線方式,以電磁系統傳輸影像聲音供公眾直接視、聽之訊息(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條第1款、電信法第2條第1款參照),其為電磁波之一種,使用之後物質的全部能量並不會減少,性質上非屬於電能、熱能等概念範疇內之能量,應非刑法竊盜罪章所欲保護之客體。
三、民眾未經有線電視公司同意,私自外接第四臺電視觀看,係以截收或接收系統播送之影音視訊內容為方式,並不會排除他人對影音視訊接收或播送之所有或持有狀態,其行為態樣亦與刑法竊盜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自難論以刑法第323條、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但若造成系統損害,並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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