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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5條公然散佈猥褻物品罪的猥褻性資訊物品應如何認定?

  • 日期:112-05-22
  • 資料來源:鳳林分局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一、大法官釋字第617號將刑法第235條的猥褻性言論物品限縮在「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物品」;及「對其他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例如附加封套、警告標示或限於依法令特定之場所等)」,而為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

二、因此,凡屬「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物品」即便有附加封套、警告標示仍會構成刑法第235條的猥褻性物品。除此之外「其他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物品」則必須在未附加封套或適當的安全措施下而為傳布,才構成刑法第235條公然散佈猥褻物品罪。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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