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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警察機關裁罰第3、4級毒品「裁罰程序」、「強制執行」及受處分人的「救濟途徑」為何?

  • 日期:112-05-22
  • 資料來源:鳳林分局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一、裁罰程序:

1、由查獲地之警察局負責裁處。
2、處分書內處罰內容包含罰鍰、毒品危害講習、沒入。
3、毒品危害講習由當地衛生局辦理,相關講習時間、地點另由衛生局通知辦理。
4、「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裁罰金額得減輕,可依照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2分之1,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2分之1。
5、毒品危害講習時數,第三級毒品為6到8小時,第四級毒品為4到6小時。
6、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辦理,不適用本項規定。
7、行政罰法第9條第1項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惟相關毒品及吸食器具仍應單獨沒入。
二、強制執行:
1、受處分人不得聲請分期繳納。
2、罰鍰逾期不繳納時,處分機關將函文稅務機關清查受處分人財產及所得資料,並將案件資料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三、救濟途徑:
1、受處分人不服處分得於收受處分書後翌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
2、原行政處分之執行,並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惟如知案件已提起救濟,逾期繳納時,可暫緩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3、訴願人如已在30日內向處分之警察局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30日內補送訴願書。
4、警察局受理訴願後,應先行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若認訴願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縣市政府)。
5、如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的關係文件(案件調查筆錄、職務報告、鑑驗證書等),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6、檢卷答辯時,答辯書應抄送訴願人。
7、本訴願案件係由各縣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
8、受處分人對於訴願決定不服時,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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