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集

選舉期間,外來人口從事助選行為,有何法律依據?

  • 日期:112-05-22
  • 資料來源:鳳林分局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一、依目前法律規定,選舉期間,外來人口不得從事助選行為,其相關法律依據如下:

1、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本法第56條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四、邀請外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為第45條各款之行為」,同法第45條規定「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為候選人宣傳。二、為候選人站臺或亮相造勢。三、召開記者會或接受媒體採訪時為候選人宣傳。四、印發、張貼宣傳品為候選人宣傳。五、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為候選人宣傳。六、利用大眾傳播媒體為候選人宣傳。七、參與候選人遊行、拜票、募款活動」。
2、罰則:違反者本法第56條者,依本法第110條第5項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56條之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違反者本法第45條者,依本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二、外國人在我國停留、居留期間,不得從事與申請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9條參照),違反者,依該法第36條第6款規定,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


發布單位:資訊科

聯絡人:

聯絡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