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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者收到疑似「贓物」之典當物品報警處理,員警處理作業流程為何?

  • 日期:112-05-22
  • 資料來源:鳳林分局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當舖業者收到疑似「贓物」之典當物品,應至派出所報案。員警受理當鋪業者至派出所報案其所經營之當舖收到疑似「贓物」之典當物品時,承辦員警處理作業流程如下:

 一、查獲:
    1、扣押客體: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規定:「可為證據或得為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第2項規定:「對於應扣押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當舖業者或買受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
    2、扣押主體:刑事訴訟法第136條規定:「扣押,除由法官或檢察官親自實施外,得命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命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扣押者,應於交與之搜索票內,記載其事由。」
二、移送: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185點規定:「扣押物應隨案移送檢察官處理,如係笨重不便搬運或保管者,得命人看守或命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人員保管,但應將保管單隨案移送。」
三、發還:
    1、應受發還人認領: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規定:「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3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承辦機關依法院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辦理發還,如係應受發還人親自領取,於繳驗本人身分證明後應即發還,如係委託他人代領者,應提出委任書。
    2、應受發還人不明或不能發還: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規定:「扣押物之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檢察官應公告之;自公告之日起滿6個月,無人聲請發還者,以其物歸屬國庫。雖在前項期間內,其無價值之物得廢棄之;不便保管者,得命拍賣保管其價金。」
    3、當舖業法第26條:「當舖業之負責人或其營業人員依本法規定收當之物品,經查明係贓物時,其物主得以質當金額贖回。當舖業之負責人或其營業人員非依本法規定收當之物品,經查明係贓物時,應無償發還原物主;原物主已先贖回者,應將其贖回金額發還。」
四、告知當事人如認有權益受損情形者,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請求損害賠償。
五、填寫工作紀錄簿。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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