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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查獲使用藥物人口其類別為何?

  • 日期:112-05-22
  • 資料來源:鳳林分局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二、警察人員於查獲、發現外觀為粉末、晶體、藥錠、膠囊、液體等型態之疑似毒品物品時,初步辨識方法如次:
    1、依其包裝、持有方式及有無醫師處方箋、藥袋或藥品外包裝判斷是否為管制毒品。
    2、若判斷顯屬疑似毒品時,應即刻扣押或扣留,並依規定封緘、包裝,儘速送交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選任具有專業鑑驗能力之鑑驗機構辦理成分鑑驗。」
三、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4級,其品項如下:
    1、第1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2、第2級: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
    3、第3級: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
    4、第4級: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
     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組成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並送請立法院查照。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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