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集

遭他人以電話、簡訊騷擾時應如何處置?

  • 日期:112-05-22
  • 資料來源:鳳林分局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一、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規定,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其中所謂「藉端滋擾」,係指假藉事由,經由外在不正當手段而對事實現存之法益或生活利益形成客觀、直接之妨害之謂。所指接獲騷擾電話,如已影響平日正常工作,該打電話之行為人則已構成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處罰要件,可依該法第39條規定檢具相關資料向轄區警察機關舉發,由警察機關調查後依法移送法院(簡易庭)裁處。

二、另交通部電信總局已於94年6月24日發布施行「電信事業用自向電信公司付費查詢自己的雙向通信戶查詢電信通信紀錄作業辦法」,民眾可親自查詢紀錄資料。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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