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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改裝排氣管,於停等紅燈時,直射後車駕駛人,可否取締告發?

  • 日期:112-05-22
  • 資料來源:鳳林分局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處新臺幣900元以上至1,800元以下罰鍰,如因拆除消音器或變更排氣管而製造噪音,影響安寧者,另依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各監理所(站)人員配合)及噪音管制法(各縣(市)環保局人員配合)處罰,罰鍰均超過新臺幣6,000元,並要求強制驗車,回復原廠規格。

二、有關機車改裝排氣管之規定,行政院交通部已於99年3月1日明定相關規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第4點第2款機器腳踏車設備變更排氣管部分:「在平坦地面上兩輪著地時,排氣管尾管出口角度不得傾斜高於水平線;排氣管尾管離地高度逾一公尺者,其尾管出口角度應低於水平線」,並已於99年3月1日起列入臨時檢驗的項目。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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