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集

在住家附近舉辦廟會、婚喪喜慶等民俗活動,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是否有處罰罰則?

  • 日期:112-05-22
  • 資料來源:鳳林分局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一、妨害安寧常為鄰居報警,處理員警身歷其境,噪音確實傳於戶外,又經鄰居證實難以忍受者,始可認其為妨害公眾安寧。「公眾」,係指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而言,須所製造之噪音,已妨害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之安寧,且難以忍受者,始足當之。

二、有關噪音管制法第8、9條之內容,可參閱行政院環保署噪音管制資訊網。
三、噪音管制法第8條: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1、燃放爆竹。
    2、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
    3、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
    4、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四、噪音管制法第9條:噪音管制區內之下列工作場所、工程及設 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
    1、工廠(場)。
    2、娛樂場所。
    3、營業場所。
    4、營建工程。
    5、擴音設施。
    6、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
       前項各款噪音管制之音量及測定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之。
五、有關噪音案件簡易裁判案例,可上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之簡易案件」查詢,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噪音管制資訊網噪音案件判決案例。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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