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集

何謂「行政相驗」與「司法相驗」?

  • 日期:112-05-22
  • 資料來源:鳳林分局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相驗」意指「檢視屍體」,研判死者之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掣給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以便進行殮葬事宜之過程。依其執行相驗人員之不同,可分為「行政相驗」與「司法相驗」兩類:

一、「行政相驗」:
     1、病人非因診治或就診、轉診途中死亡之情形死亡,無法取得死亡證明書者,由所在地衛生所檢驗屍體,掣給死亡證明書。
     2、相關程序:死者家屬備齊相關文件(身分證明、醫學病史摘要等),向轄區衛生所(局)報案,並商訂相驗之時間。衛生所主任醫師或指定醫師於約定時間至停屍地點,檢視屍體後,發給死亡證明書。行政相驗時,轄區分駐(派出)所應派遣員警到場,協助會同相驗進行,並應注意防範爭執、舞弊等情事發生。行政相驗時,如發現有可疑為非病死或有犯罪嫌疑之情形,應即改報為司法相驗。
二、「司法相驗」:
    1、檢察官於其管轄區域內,人民遇有非病死或可   疑為非病死者,由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官督同法醫或檢驗員檢視屍體,以察有無犯罪嫌疑之過程。
    2、相關程序:轄區警員接獲通報後,除向分駐(派  出)所回報外,並向分局偵查隊報告。偵查員到達現場後,應即接管現場指揮權,並展開進一步的調查,除向分局回報外,並通知本轄地檢署報驗。檢察官依所批示之出發時間,召集書記官及法醫,偕同管區警員、偵查員於約定地點進行司法相驗。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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