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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售以塑膠收縮膜密封之暴露寫真集,警察得否逕行拆封檢查取締?

  • 日期:112-05-22
  • 資料來源:鳳林分局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一、依我國刑法第235條,對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二、另依司法院釋字第617號解釋意旨,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一律禁止散布」,若有違反者,當依刑法第235條「散布、販賣猥褻物品罪」責罰。
三、警察基於偵查犯罪之必要,對市售以塑膠收縮膜密封之暴露寫真集,如其內容疑似為「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猥褻之文字、圖畫」,涉犯刑法第235條之罪時,得商請書商自願配合拆封檢查;惟如書商不願配合時,依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辦理:即除符合刑訴法第131條第2項所列,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追躡現行犯、或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等符合逕行搜索之要件,得逕行搜索外,餘均應於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後,方得執行搜索。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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