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集

遭人暴行打傷,可提出哪些權利?

  • 日期:112-05-22
  • 資料來源:鳳林分局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一、就刑事責任部分:
   1、打傷人的行為構成《刑法》普通傷害罪,若毀敗或嚴重減損視能、聽能、 語能、味能、 嗅能、一肢以上之機能、生殖之機能,或有重大不治或難治的情形,就構成《刑法》重傷害罪。 
   2、除重傷罪外,一般傷害罪屬告訴乃論,案發的當天起六個月內須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告。
二、就民事責任部分:
   1、可提告請求損害賠償,為避免對方脫產,也可考慮是否假扣押對方財產。  民事求償的項目包括醫藥費、看護費(家人看護也可請求)、工作損失及精神損失等等。至於索賠金額,法院會審酌當事人間的年齡、工作、社會地位、案件情節等多項條件來判定賠償金。
   2、建議可先向各地區公所申請調解,同時提起刑事告訴以避免無效的調解浪費時間,也可避免超過六個月告訴期間。檢察官開庭時,可能會問當事人是否願和解,若和解就可撤回告訴。
   3、由於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為兩年,而刑事告訴並沒有中斷民事時效的效力,刑事官司若拖過兩年,必須在兩年屆滿前另提民事訴訟,以免喪失求償機會。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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