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集

何謂人口販運?警察機關如何偵辦類似案件?

  • 日期:112-05-22
  • 資料來源:鳳林分局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一、人口販運定義:指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2、指意圖使未滿18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而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18歲之人,或使未滿18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二、發現疑似案件
   1、司法警察機關主動發現者,應依權責處理。
   2、一般公務機關、民間團體發現者,由受理通報之當地司法警察機關依權責處理。
   3、當事人主動投案者,由受理投案之司法警察機關依權責處理。
三、主動積極鑑別被害人:依據法務部頒訂之「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進行鑑別。
四、 被害人保護、安置
   1、依據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原則」、「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及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1、22條,對於被害人身分資訊應予保密。
   2、警察機關初步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或疑似被害人,應通報移民、勞政、社政機關予以安置或分別收容,對於疑似被害人應於 安置或分別收容後30日內完成鑑別。
   3、對於不接受安置或轉介雇主之被害人有協助偵審之需要時,查獲機關應主動告知被害人或雇主辦理當事人之延期停(居)留許可。
   4、移送人口販運案件時,應於移送書右上角戳記處註明「人口販運案件」,並檢附「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參考指標」;被害人如因被販運另涉刑事案件,應於移送書上記載其為人口販運被害人。
   5、警察機關初步鑑別為非人口販運被害人,應視其是否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而為分別處理:
  (1)違反者,移由移民機關執行收容遣返工作。
  (2)未違反者,應請示承辦檢察官,並依檢察官指示辦理;檢察官未指示者,由移民署專勤隊依權責辦理。
五、擴大偵辦
   1、移送案件之警察機關,應指派專人專責對被害人深入詢問,以釐清幕後犯罪集團之相關情資,向上追源。
   2、如需提訊被害人或疑似被害人時,應親至其安置或分別收容處所辦理提訊手續。另應事先通知移民機關配合辦理交付被害人或疑似被害人之偵訊或借詢事宜。
六、被害人安全作證: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於案件偵審期間,需作證或接受詢(訊)問時,安置處所得請求移送案件之司法警察機關執行安全維護工作;對於該請求,移送案件之司法警察機關不得拒絕。
七、被害人安全送返原籍國(地):移送案件之司法警察機關於接獲權責安置機關(勞委會或移民署)協請函詢繫屬地檢署或法院確認被害人可否返家時,不得拒絕,並應將結果(被害人續安置或可返家)回覆權責安置機關。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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