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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警示帳戶?

  • 日期:112-05-22
  • 資料來源:鳳林分局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申請方式: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親赴各地警察分局偵查隊或警察局刑警大隊)辦理。
應備證件:
全部案件經裁判確定之解除警示,申請人應檢附身分證件資料、刑事判決書(含地檢署處分書、少年法庭裁定書)、執行完畢證明或罰金繳納收據影本, 依單一窗口原則親赴各地警察分局偵查隊辦理。另各警察單位填具經裁判確定案件之各項解除原因代號者,應以主刑為優先並審核當事人所檢附相關司法文書及執行完畢之證明。

處理流程:
一、必須先釐清刑事案件的結果,並取得正式判決書。
二、攜帶判決書和身分證(如未領有身分證之未成年則需攜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向各地警察分局偵查隊或警察局刑警大隊提出解除警示的申請。
三、申請解除警示帳戶約3~5天後,會收到申辦單位解除警示公文副本,帳戶所屬銀行會在1~2個星期後收到解除警示公文。
四、打電話或親自到銀行確認警示帳戶是否解除。
五、順利解除後即可正常使用交易功能。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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