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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經政府允許之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或其他派遣之人為約定者刑責?

  • 日期:112-05-22
  • 資料來源:花蓮分局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刑法第 113 條 應經政府允許之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或其他派遣之人為約定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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