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集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刑責?

  • 日期:112-05-22
  • 資料來源:花蓮分局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刑法第 128 條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發布單位:資訊科

聯絡人:

聯絡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