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集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刑責?

  • 日期:112-05-22
  • 資料來源:花蓮分局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刑法第 133 條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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