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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聚眾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罪責?

  • 日期:112-05-22
  • 資料來源:花蓮分局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刑法第 136 條 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刑法第 135 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 百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處斷。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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