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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刑責?

  • 日期:112-05-22
  • 資料來源:花蓮分局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刑法第 139 條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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