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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眾場所之文告者刑責?

  • 日期:112-05-22
  • 資料來源:花蓮分局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刑法第 141 條 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眾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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