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集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刑責?

  • 日期:112-05-22
  • 資料來源:花蓮分局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刑法第 151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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