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刑法第 154 條 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發布單位:資訊科
聯絡人:
聯絡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