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刑法第 163 條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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