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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刑責?

  • 日期:112-05-22
  • 資料來源:花蓮分局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刑法第 165 條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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