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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水浸害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或礦坑者刑責?

  • 日期:112-05-22
  • 資料來源:花蓮分局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刑法第 179 條 決水浸害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或礦坑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決水浸害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決水浸害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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