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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或控制其飛航者刑責?

  • 日期:112-05-22
  • 資料來源:花蓮分局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刑法第 185-1 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或控制其飛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第一項之方法劫持使用中供公眾運輸之舟、車或控制其行駛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 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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