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第 186 條 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發布單位:資訊科
聯絡人:
聯絡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