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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法令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核子原料、燃料、反應器、放射性物質或其原料者刑責?

  • 日期:112-05-22
  • 資料來源:花蓮分局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刑法第 187-1 條 不依法令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核子原料、燃料、反應器、放射性物質或其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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