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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鐵路、郵務、電報、電話或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事業者刑責?

  • 日期:112-05-22
  • 資料來源:花蓮分局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第 188 條 妨害鐵路、郵務、電報、電話或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事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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