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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毒物或混入妨害衛生物品於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者刑責?

  • 日期:112-05-22
  • 資料來源:花蓮分局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第 190 條 投放毒物或混入妨害衛生物品於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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