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刑法第 192 條 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暴露有傳染病菌之屍體,或以他法散布病菌,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發布單位:資訊科
聯絡人:
聯絡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