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集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刑責?

  • 日期:112-05-22
  • 資料來源:花蓮分局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刑法第 195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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