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刑法第 208 條 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關於其業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發布單位:資訊科
聯絡人:
聯絡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