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集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刑責?

  • 日期:112-05-22
  • 資料來源:花蓮分局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刑法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發布單位:資訊科

聯絡人:

聯絡資訊: